烟台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联动机制

“此举对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尤其对那些不小心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来说,意义重大!”3月28日,烟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联动工作机制。

 

推动信用修复标准和结果互认,加强信用修复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对于企业来说将大大加快信用修复效率。《通知》明确,联动机制要实现“信用中国(山东烟台)”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烟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各区市信用平台和信用网站的信用修复,真正做到“政府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具体流程上,《通知》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国家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行政处罚认定单位。认定单位自收到发展改革部门推送的信用修复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单位门户网站终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3个工作日内撤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收到相关认定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

 

《通知》同时强调,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此前,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通知,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烟台市累计引导和帮助1700余家企业修复失信记录2731条。

 

市发展改革委认为,行政处罚信用修复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将有效提升信用修复效能,减少信用主体“重复修复”“多头修复”,从而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

 

最后,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特别提醒广大市民,要正确区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和“征信修复”,防范“征信修复”陷阱。在我国并不存在“征信修复”等说法,凡是声称合法的、商业性、收费的“征信修复”都是骗局,市民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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